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有效建设项目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资金纳入建设工程总概算。已经建成但未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或者现有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计划,逐步改造。已经建成的住宅区增设或者改造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当给予建设单位资金补助。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