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明确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指导原则、目标任务、分类设施布局与规模、分类标准、保障措施等,并将其确定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的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程序办理。地方法规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9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