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村、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探索建立村、社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等激励、保障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村、社区养老志愿服务。探索设置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访、健康指导、帮办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推广邻里互助养老、相似家庭情况协作养老。支持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提供结对关爱等互助性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