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健全完善居家老年人信息管理和定期巡访制度,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登记工作,了解居家老年人服务需求,建立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档案,收集村(居)民对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建议,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问等方式,定期巡访高龄、独居、残疾、特困、失能(失智)等居家老年人,并建立巡访台账。
村(居)民委员会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进行监督,发现违法情形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