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四章 村、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指导、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等工作,保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正常运转。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