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探索建立村、社区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兑换等激励、保障机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参与村、社区养老志愿服务。

探索设置老年人服务公益性岗位,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定期巡访、健康指导、帮办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

鼓励推广邻里互助养老、相似家庭情况协作养老。支持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提供结对关爱等互助性养老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