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可以逐步拓展社会寄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

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