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本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敬老院)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基础上,可以逐步拓展社会寄养、日间照料、上门照护等居家养老服务功能。地方法规 · 毕节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