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四条有效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工会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或者按合同约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