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按照《中国工会章程》民主选举产生,其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工会主席、副主席、委员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