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档案条例/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三)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四)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