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三)组织、推动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