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犬只依法实行狂犬病免疫制度。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犬只免疫点进行狂犬病疫苗免疫接种,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