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留与经营第二十四条有效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防疫、检疫等有关手续,不得影响公共秩序、市容环境卫生和他人正常生活,并如实记录犬只的品种、数量和流向,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禁止在重点管理区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