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收留与经营第二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养犬人认领走失的犬只,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犬只留检所认领。无主犬只、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逾期不认领的走失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领养,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