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占用楼顶、楼道、公共场地等业主共有部位饲养犬只;

(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

(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

(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