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十六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占用楼顶、楼道、公共场地等业主共有部位饲养犬只;(二)不得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三)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四)不得影响环境卫生;(五)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的犬只;(六)不得随意抛弃犬只尸体,应当按照规定对犬只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交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