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养犬人的基本信息、违法养犬记录,以及犬只的基本信息、狂犬病免疫信息。

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共享犬只管理的有关信息,并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