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档案,记载养犬人的基本信息、违法养犬记录,以及犬只的基本信息、狂犬病免疫信息。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共享犬只管理的有关信息,并为社会提供相关服务。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