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养犬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对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核发养犬登记证、犬牌;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