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二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因护卫工作需要;(二)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志;(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四)护卫场所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等场所以外;(五)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