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重点管理区内单位申请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因护卫工作需要;

(二)有犬笼、犬舍或者围墙等圈养设施以及养犬标志;

(三)有看管犬只的专门人员;

(四)护卫场所在住宅楼、商住楼、办公楼等场所以外;

(五)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