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免疫与登记第十一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具有固定的住所;(三)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