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八条有效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加装、改装、更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蓄电池、电动机;(三)加装、改装座位或者加装遮阳篷、挡风板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四)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五)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