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下列行为:

(一)拼装非机动车;

(二)加装、改装、更换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蓄电池、电动机;

(三)加装、改装座位或者加装遮阳篷、挡风板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装置;

(四)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

(五)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