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依法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禁止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

禁止使用其他非机动车的号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