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有害垃圾依法分类处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不得随意丢弃。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电动自行车及其废旧电池。

电动自行车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废旧电池集中处置。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