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六条有效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电动机、充电器、安全头盔等相关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非机动车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