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电动机、充电器、安全头盔等相关产品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销售者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非机动车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