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电动自行车在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充电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