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运营企业对未在停放点停放的车辆未每日进行清理、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