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未划定停放区域的人行道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驾驶人在现场拒不改正的,对其处以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搬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