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