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

(二)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未开启照明装置的;

(三)牵引动物、以手持方式拨打或者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的。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