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一领导,建立非机动车安全管理责任制,完善非机动车通行、停放、充电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优化非机动车公共交通网络布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有关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落实辖区内非机动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换电等管理工作,推动社区参与非机动车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