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其安全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然有动力装置驱动但是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