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并依法做好非机动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生产、销售以及相关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场所非机动车停放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投放运营的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非机动车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停放、充电行为的监督管理。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乡建设、商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林业和园林、邮政管理、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非机动车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