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违反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