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下列场所充电:

(一)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

(二)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充电的场所。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