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电动自行车不得在下列场所充电:(一)高层民用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共用部位;(二)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充电的场所。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