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管理,开展日常巡查和安全用电宣传,对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充电的,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消防救援机构、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

未实行物业管理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