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