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已建成的住宅小区配套建设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场所以及充电设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