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客运车站、轨道交通站点等交通集散地以及医院、学校、商场、写字楼、集贸市场、步行街、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流动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在规划建设阶段同步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停放场所。未同步配套规划建设的,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住宅小区、商业楼宇的管理单位应当为网络餐饮外卖和快递服务配送车辆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