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下列区域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交及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设施处;

(二)公共场所出入口;

(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四)未划定停放区域的人行道;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停放的区域。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