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下列区域不得停放非机动车:(一)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公交及轨道交通站点等公共设施处;(二)公共场所出入口;(三)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四)未划定停放区域的人行道;(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停放的区域。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