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放和充电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维护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对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有权予以劝阻,引导其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劝阻无效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举报,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