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管理第十四条有效禁止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逆向行驶;(二)醉酒驾驶;(三)驶入高速公路、高架道路、隧道或者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城市快速路、桥梁、下穿道路;(四)牵引动物、以手持方式拨打或者接听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五)违反规定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