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并保持号牌完整、清晰,不得污损、遮挡、倒置。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遇红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内有序等候;
(四)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五)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六)载物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物品散落;
(七)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开启照明装置;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通行规定。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