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通行管理第十二条有效新建城市道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建设非机动车道,并设置标识标线。已建成城市道路,未设置非机动车道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调整或者改建非机动车道,并配套完善交通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流量、安全状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具备条件的道路路口设置右转危险区域,并配套完善交通设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