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登记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不符合相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市取得临时通行标识的,以及在外地取得临时通行标识且在有效期内的,超过本市规定临时通行期限的,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