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管第二十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中履行以下职责:(一)将海绵城市建设的进度和绩效纳入年度考核;(二)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三)鼓励、支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四)完善产业扶持政策,发展壮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产业;(五)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六)引导和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海绵城市建设;(七)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