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管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海绵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将海绵城市相关建设管理资金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多元化海绵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