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同意,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承担包括恢复、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在内的全部费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