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三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按照设计要求、竣工资料、运行状况等制定维护计划、管理制度;(二)配备相应的维护人员,做好人员培训;(三)开展日常巡查维护,如实做好巡查维护记录,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四)制定应急处理制度;(五)暴雨、台风等特殊天气来临前后对设施和警示标识进行专门巡查,及时进行针对性维护;(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