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负责运行维护。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按照合同约定运行维护,按效付费。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海绵城市设施可以委托第三方运行维护。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