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海绵城市条例/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在调节池、湿塘、雨水湿地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警示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海绵城市设施区域的警示标识。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0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