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第四章 殡葬设施的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一)耕地、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