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水源保护区五百米以内;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以外,其他均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2